大家好,我是周易老師。今天來談一個重要問題:於繼續行為中另犯他罪,如果要構成行為單數(一行為),究竟要符合什麼條件?
有學者從德國的見解觀察,早期德國實務有認為,只要繼續行為中另犯他罪,兩罪構成要件實現時間有重疊,即屬一行為,而可論以想像競合犯。這點在兩罪構成要件行為「全部同一」的情形,應無疑問,可論以想像競合犯;然若兩罪僅有「部分」構成要件行為同一(重疊)時,能否當然論以想像競合犯,即有疑問。德國多數說先引入構成要件行為的實質內容,觀察先、後兩罪的構成要件行為是否源於行為人的同一身體活動,若是,才能將兩罪當成一行為,論以想像競合犯,否則應數罪併罰。不過,德國學說後續發展出較為緩和的見解,亦即為了確保繼續犯的犯罪成果,從而實行後續構成要件行為,仍可納入「一行為」的解釋範疇。(註1)
無獨有偶,我國最高法院亦採取類似德國學說的解釋取徑: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373號刑事判決】
繼續犯係以一個行為持續侵害一個法益,其特性為行為人僅有一個犯罪行為,在法益侵害發生時犯罪即屬既遂,然其不法侵害仍持續至行為終了時。雖云繼續犯僅一個行為,然其基本結構中可分為二部分,其一為著手實行構成要件之行為,另一為維持不法侵害狀態之行為。而行為人著手於繼續犯性質之犯罪,並持續至行為終了前之繼續情況中,另有實行其他犯罪構成要件者,而他行為與繼續行為有部分重合或全部重合之情形時,得否認為一行為,應就客觀之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依社會觀念,視個案情節加以判斷。如行為人著手於繼續犯行為之始,即同時實現他罪之構成要件時,因二罪之構成要件行為的著手行為同一、時間及場所完全重合(如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一開車即誤油門為煞車,而撞傷路人),依社會觀念,故意行為與過失行為之主觀意思與客觀行為之發生時點無法明顯區別,自應論以一行為之想像競合犯。倘行為人於繼續行為著手後,不法侵害持續中,#另因故意或過失偶然犯他罪(即著手行為不同一),而有構成要件行為重合之情形者,因繼續犯通常有時間之繼續或場所之移動(狀態犯無此現象),#若該後續所發生之其他犯罪行為(無論故意或過失),#與實現或維持繼續犯行為目的無關,#且彼此間不具有必要之關連性時,#應認係行為人另一個前後不同之意思活動,此觀本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一五二七號(2)判例即揭明斯旨。如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於駕車途中,因疏於注意車前狀況而肇事致人受普通傷害時,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行為與過失傷害之行為,僅於撞人之時點與場所偶然相合致,且後續過失傷害之犯罪行為,並非為實現或維持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繼續犯行為所必要,且與繼續行為間不具必要之關連性,從行為人主觀之意思及客觀發生之事實觀察,依社會通念,應認係二個意思活動,成立二罪,分論併罰,以維護國民法感情與法安定性。尤無一行為受雙重評價之問題存在。
當然,本判決後續認為,縱使在不能安全駕駛罪增訂加重結果犯的規定後,仍採上述標準判斷,許恒達老師有不同意見。畢竟立法者已透過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規定,宣示不能安全駕駛之繼續行為後,違犯過失實害犯罪,均屬該罪實行行為的一環,應認定為「一行為」(加重結果犯屬於法的行為單數),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註2)
我們再來看另一則最高法院判決,此見解亦為王皇玉老師所支持(註3):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35號刑事判決】
犯罪行為有一舉可畢者,有必須達相當時間始能完結者,前者謂之即成犯,後者乃為繼續犯。繼續犯,專指犯罪行為之繼續,非兼指犯罪狀態之繼續。所謂犯罪狀態之繼續,指犯罪雖已完畢,而犯罪所生之違法狀態仍繼續存在而言。一般即成犯,常有此種「狀態繼續」之情形。從而,在一個繼續犯之行為開始以迄完結之持續時程中,另有其他犯罪(即成犯)之實行行為時,此兩罪應如何處斷,端視其他犯罪之著手行為,究係存在於繼續犯之行為伊始,抑或是繼續犯行為著手之後,始犯他罪為衡。其屬於行為人著手於繼續犯之行為初始,即同時著手實行他罪者,因二罪之著手點同一、行為之時界及行為地重合,依社會通念,其主觀意思與客觀行為之發生無法明顯區別,在刑法牽連犯廢除之後,自應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而依想像競合犯論擬。倘行為人係於繼續行為著手之後,始犯他罪,因其著手行為不同一,#若該後續所犯之他罪,#與實現或維持繼續犯行為目的無關,#且彼此間不具有必要之關連性時,#仍應認係行為人另一個前後不同之意思活動,#而依數罪併罰處斷。本件原判決係認定上訴人夥同共犯先將林瑋郴強架上車後,駕車駛離至車程約一分鐘之鄰近公園停車場,強推林瑋郴下車,分持鋁棒或徒手加以毆打成傷。則上訴人顯係在著手實行妨害林瑋郴行動自由之後,始另犯傷害罪,原判決因認其所犯二罪,應予分論併罰,適用法則並無違誤。上訴意旨,執以指摘原判決未以想像競合犯論擬,為判決違背法令。揆之說明,即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
註1:整理自許恒達,不能安全駕駛罪與過失實害犯的罪責及競合難題,台灣法學雜誌第212期,2012年11月,頁102-103。
註2:同前註,頁108。
註3:參王皇玉,私行拘禁罪與傷害罪之競合/最高院102台上235判決,台灣法學雜誌第229期,2013年8月,頁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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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意中臨床心理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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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發韓國N號房事件的恐怖秘密名單
【終極】韓國N號房事件26萬秘密名單
Rule #1: always make them need and depend on you
Rule #5 always stay 2 steps ahead of the game
Rule #7 make sure you own there minds, body’s and souls
Pimpology這個邪惡的用詞是指做姑爺仔的心理學研究和教學.
當中有暢銷書講解法則高達48個那麼多, 差不多像孫子兵法一樣.
‘Pimpology書的負評都是牠沒有將少女威迫利诱不自願買入火坑這個關鍵折墮的情節真實一點寫出來.
尤其因為美國黑人女性的地位平均只掙到白人男性年薪的6性.
男女不平等在亞洲來講, 韓國男女地位低傳統上性別角色較重. 2013年英國雜誌The Economist指出, 韓國女人除了家庭主婦外, 極少有任何權威性的角色.
韓國過份的男尊女卑導致男性容易產生厭女心態, 女的容易被控制甚至勒索.
(案例一): 2004年15歲崔姓少女因誤交網友遭至少40名高中生綁架輪姦, 案件之後都只是輕判並草草結案.
事件最後升級到100個共犯, 主要因為崔姓少女當時被威脅所致.
所以16年之後的今天, N號房事件主腦之一 ‘博士’ 被捕後, 外界有150萬人聯合要求警方公開所有這個N號房的會員的名字. 是想改變這個權衡吧!
2020年3月尾南韓爆發一個由即時通訊軟件Telegram的巨型, 性剝削案件.
有74位受害女性, 16位是未成年的, 當中多名小朋友, 最年輕有11歲的小學生. 被迫在鏡頭前手淫, 被強姦, 食si飲尿, 身上刻字, 將蟲放進自己私處,
大家好! 又是我暗網仔一起進入N號房看一看. 其實這一單影響亞洲的新聞, 有多位online source已經描述過整個案件. 今天我們除了描述現有資訊我更想借用這事件解答兩個大迷團.
N號房的原創者身份是什麼?
當中26萬名會員有機會會有什麼知名人士?
我們首先簡約講一下N號房的表面資訊.
1號房 (起源)
(發生年份是2018至2020)
根據被訪問的一位末成年受害者, 她是2018年讀初中時在交友app認識N號房的人. 對面的人offer了一份月薪四百萬won, 即是2萬5千港幣的part time工作. 需要錢的受害者只好將自己銀行帳戶, 電話, 地址給對方. 之後雙方在Telegram上對方慢慢開始要求受害者的裸體照. 她有拒絕, 但對方卻用禮物和金錢收買她讓她心動.
最誇張是要她穿著校服用筆直到流血為止. 她總共拍了40條這些影片.
N號房聊天室是18’年12月由一個名Godgod的人創立, 初時GodGod營運8個不同Telegram聊天室, 名 “一號房” “二號房” 到 “8號房” . 每個房間內有3-4位他們稱為 ‘女奴’ 的少女被迫為房內會員表演.
2019年2月GodGod把N號房的營運交給用戶Watchman然後就消失. 自此開始出現更多更殘忍的聊天室之餘, 捕擒少女的手段也越來越大膽. 他們炫耀這手段叫 ‘釣魚.’ 他們會到Twitter找一些穿著比較少的女孩, 有些是網紅, 然後假冒警察騙她們說網上流傳她們的性愛影片, 除後send一個連結給她們, 連結會轉載到一個假Twitter登入主頁, 要她們輸入自己用戶名字和密碼. 一但進入到她們個人資料後, 就用公布她們個人或家人資料威脅她們, 一步一步張她們變成性奴.
2019年9月現時媒體公開被拘捕的 ‘博士’ 開始管理N號房, 會員需要付很多錢的 ‘博士房’ 將N號房火速成為非常掙錢的生意. 被捕後 ‘博士’ 趙周彬家中搜出超過1.3億韓元的現金. 其他他們掙的都是虛擬貨幣.
被確認整個N號房事件至今已傳超過11,297份照片和影片檔案, 當中有107份是屬於未成年人士或小朋友的.
2號房 (GodGod是誰?)
榑士身份被公開為25歲一位前大學期刊的編輯. Watchman是38歲的文員, 2019年10月Watchman曾因偷拍女性被起訴. 但整仵事件的源頭Godgod到現在還被警方追捕. GodGod在2019年頭更在男士受歡迎的討論區中炫耀過自己一定不會被捕.
據說Godgod是一位20歲學生. 當時是因為要準備高考才停止管理N號房. 一個學生要做這樣的工作是為了錢? 好像是對女人的那種權力吸引一些
而3大主謀中只有他逍遙法外.
3號房 (那些會員)
爆料! 爆料! 博士在Wikitree新聞報導網說N號房26萬會員當中有兩位是男藝人! 今次N號房事件可算是在韓國起公憤, 導致 ‘國民請願’ 公開所有會員的身分. 有指會員當中除了有藝人也有政治人物和大企業ceo.
4月1號韓國法務部長官秋美愛在KBS電視台廣播中說 “最後被抓的人將面臨最嚴厲的處罰, 趕緊自首. “ 也有人說 “因為Telegram軟件的保密性很強, 因為海外務器, 所以根本查不到”
我覺得像N號房這麼大的事件, 雖然Telegram是一間屬俄羅斯的公司, 但要提供這些犯罪資料是一定做到的.
我的看法是韓國政府部門能做什麼呢?
如果像大家所講有260,000這些 ‘會員’ 而南韓人口有5100萬, 這個196比1的比例代表每196人當中有一位會是N號房會員. 這樣的話當中一定有巨影響力的人. 而如果260,000人每一位都同樣重判的話, 有機會當中會因此更影響韓國社會. 這情況又不能選擇性重或輕判, 那可能怎麼辨呢?
當中又説女受害人中有紅的女名星而犯人有權勢的男人.
這名單是N號房終極秘密, 而唯一方法就是現時這樣說: 找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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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的倒波大遊行,都相當熱鬧。單一個局長得到這麼多的反對,陳茂波是成為香港的歷史,是他的威水史之一。今日要講的是他老婆的聲明。我要駁斥她所講的東西,第一,她話國萬在19年前1994年入該農地,並非囤地,因為1996年政府才提到古洞為具潛力策略性發展地區之一。這是當人死。這其實是在囤地伏落馬洲支線。落馬洲支線開始啟動應早於1994年。而且囤地是買一些地,等待之後作發展時圖利。另一作為發展局長不能有的行為,是知道某些發展資訊之後,再買地伏政府收地,而他所做的正是這種惡劣行為。很明顯是有了資訊,知道落馬洲支線將會穿越古洞。但當時因受到各界反對,因為塱原濕地,結果被取消。他伏錯了,所以坐艇坐了19年。發展局長取不能做的是就是知道政府發展的資訊,而意圖直接謀利。他因為坐了艇,所以19年只賣一塊地。因為他賣不出地。另外,她覺得買一塊地不算是囤地。那是不是娶一個二奶不是包二奶呢?那是不是准陳茂波娶一個二奶呢?然後一連串的狡辯,她話在陳茂波出任發展局長之後,便把土地出售。她是10月才出售,3個月之後才出售,為何不是7月出任發展局長就立即出售,然後話10月10日完成,對不住你沒有完成,因為錢都未收到。麻煩要講出當日的payment terms,270萬,現在話是分為三次收到的。10月10日,今年的2月7日和今年的6月13日,當中的payment terms是怎樣?6月13日,東窗事發才比清所有錢。這些錢已經可以調幾轉吧。到底還是不是她持有的。那你可不可以叫你弟弟不介意給大家追蹤,公開他的source of funding,這些錢是不是他戶口來的。錢由哪一個戶口而來的。
她話,部分傳媒包括追蹤我們年輕的子女,甚至甚至截停他們駕乘的車輛強行拍照。第一,年輕子女已經成年。而且兒子持有10%股份,也是共犯來的。這當然可以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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